第一条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 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规范借书流程, 提高图书馆藏书利用效率,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馆藏图书一律凭读者本人的校园卡借阅。
第三条 大型、 珍贵工具书和古籍等图书馆规定只限在馆内查阅的图书, 概不借出。
第四条 学生读者在非开架服务的书库借书时, 须填写索书单, 写明姓名、 单位、 索书号、 书名后交工作人员入库查找。
第五条 借阅图书册数和期限
( 一) 研究生限借图书 10 册, 借期 60 天, 可以续借 1 次,续借期限 60 天, 续借期限从续借当天计算; 本科生限借图书 5册,借期 30 天, 可以续借 1 次, 续借期限 30 天, 期限从续借当天算起; 在职职工限借图书 30 册, 借期 150 天, 可以续借 1 次,续借 90 天, 期限从续借当天算起; 离退休职工限借图书 5 册,借期 90 天, 可以续借 1 次, 续借 90 天, 期限从续借当天算起;附属中小学教职工限借图书 3 册, 借期 60 天, 可以续借 1 次,续借 30 天, 期限从续借当天算起。
( 二) 凡借出的图书, 如因急需可发催还通知, 接通知后,不论期满与否, 应立即归还。
( 三) 为保证图书正常流通, 凡借出的图书, 都应在规定的
期限内归还, 如确有需要应办理续借手续, 续借只限一次; 逾期不还, 计算机系统自动按超出天数每天每册 0.05 元计算逾期款,系统同时停止该读者借书权限, 直至归还图书并交纳逾期款, 所还图书不再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读者应按规定办理图书借出手续, 所选定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而携出库( 室) 外者以窃书论处。
第七条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财产, 读者必须十分爱惜, 对污损、 遗失、 偷窃或变相偷窃图书者, 按《 合肥师范学院图书赔偿规定》 处理。
第八条 学生退学、 毕业和教职工调离本校, 必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 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图书馆借书规则》(图书〔2012〕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