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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规定

核稿:编辑:杨焕昌终审:来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5日点击数:

第一条 持有校园卡的教职工、学生以及学校附属中小学的教职工,在图书馆办理开通手续后即成为图书馆正式读者。

第二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爱护校园卡,保持卡面清晰,对已经涂改或污损严重的校园卡应停止在图书馆使用。

第三条 学生退学、毕业和教职工调离本校,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同时在图书馆办理停用手续,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校园卡丢失后,必须及时挂失,及时补办,及时开通。在挂失生效之前所造成的损失由失主本人承担。挂失后一直不补办的也必须将之前所借图书归还图书馆,否则影响毕业和调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图书馆读者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图书馆〔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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