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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图书赔偿规定

核稿:编辑:杨焕昌终审:来源: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5日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读者应深明馆藏图书的特殊价值,自觉爱护图书。为最大限度减少藏书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丢失图书的赔偿

第二条 丢失图书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本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抵赔,并交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元。

第三条 如无法以新书抵赔,应办理赔款手续。

第四条 图书赔偿办法

(一)一般图书赔偿办法:版本距离当前5年以内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版本距离当前5年以上(含五年)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版本距离当前10年以上(含十年)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版本距离当前15年以上(含十五年)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5倍赔偿;版本距离当前20年以上(含二十年)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二)工具书和有重要学术研究或参考价值的图书在上述基础上再加5—10倍赔偿,珍本善本书按评估价值予以赔偿。

(二)多卷册书(含整套书)丢失其中一卷(册),一般图书以该卷(册)原价或以全卷(套)总价折算的单价作为计赔基数,重要文献须以全卷(套)计赔。

(三)新书的第一读者赔书另加1倍。

(四)国外原版书及港、澳、台地区版图书赔偿时比照内地版图书赔偿办法,另加1—2倍赔偿。

第五条 读者如果已经找到已赔偿的原书,可在一个月内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办理还书退款手续须交逾期费和手续费5元。已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

第三章 污损图书的赔偿

第六条 一般图书污损(包括划线、写字、污渍等)每页赔偿1元。可以揩擦的污迹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减半赔偿。污损图书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计入污损页数,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修缮者,再加赔装订费。

第七条 撕破图书每页赔偿1元。撕破图书导致内容残缺,每页赔偿2元,并如数赔偿复印费和装订费(平装1元,半精装2元,精装4元)。

第八条 污损、撕割原版图书、珍本善本图书,根据评估价值予以赔偿。

第四章 窃书处理办法

第九条 未办借书手续而将书刊等文献资料带出库(室)外或在书库(阅览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第十条 对窃书者作如下处理:

(一)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二)处以赔偿。窃书赔偿金额按丢失图书赔偿办法对应金额的2倍进行赔偿。

(三)报告有关单位领导。

(四)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由图书馆公开通报批评。

(五)必要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

(一)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

(二)“调包”还书,以废还好,以及诸如此类的作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馆藏其它类型文献资料的赔偿,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图书赔罚规定》(图书馆〔2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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